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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继承怎么处理,公租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

公房不继承怎么处理(1) 公租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2)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公房不继承怎么处理,公租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以下3个关于【公房不继承怎么处理,公租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你家长辈租有公房吗?想知道怎么继承公房吗,快来看看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因为公房租金非常便宜,武汉一般几十块钱一个月。。。而且在拆迁的时候很大可能租户会有补偿,所以是很占便宜的一个事情。

但是因为年代的原因,一般公房的承租人都是家里的长辈爷爷奶奶,他们的年纪大了,为了保险起见应该尽量吧承租人改为子女,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近扫地僧的一个朋友就是遇到这样的麻烦:他们家有一套房管局公房,当初承租人名字是奶奶的,但是现在奶奶过世7.8年。近几年房管员一直催他屋里去改承租人名字,这就是更换承租人。他们去房管局问了一下的,房管局说要所有亲戚到场签字才可以办理,也就是说奶奶的继承人都要到现场~

问题是屋里三个亲戚都不在户口本上,这么多年也没有同住,大伯跟三姑妈还好,但二姑妈本身年轻时嫁到襄樊,户口也是外地的(多年也只来过几次武汉,老人后事也未出席)几年前当面提过有点不乐意要钱,现在几年也联系不上。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网上查了查有说公房原承租人过世外迁要更换承租人的需要满足本地户口,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本地无房产优先,那么二姑妈是不是没有资格,可以不用出席。

实际上,如果承租人还在世,改名字就很方便,但是如果承租人去世了,涉及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必须到场签字放弃,房管科才回办理承租人变更的手续,还需要拍原承租人的墓碑照片。。。

如果遇到这种有继承人联系不上的怎么办呢?其实可以去法院起诉,先起诉联系不上的亲戚,然后在起诉办事单位房管局!

如果有这样疑问的朋友,欢迎留言咨询~

公房不继承怎么处理,公租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

浅谈公房的居住、继承、赔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公房与市面上的商品房究竟有些什么区别呢?



一、公房的分类


公房分为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行政单位公房,此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此种公房产权归国家,面临拆迁时,国家往往会将直管公房的拆迁利益让渡给承租者,所以会让承租人先买下公房,然后承租人享有拆迁利益。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此种公房产权归国企(集体)。




二、公房承租时的原始受配人是否永久享有居住权



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通常会载明公房的受配人,即原始受配人。对于原始受配人,应认定其具有公房居住权利。但如果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则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客观原因而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利。


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丧失前,其居住使用权也不丧失。但是,若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注销本市户籍国籍等情况的,应认定其丧失公房承租权以及公房居住权。




三、公房可以被继承吗


由于公房大都产生于早些年的经济模式下,所以现在很多公房承租人都已经步入晚年,生老病死无可避免。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对拆迁补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时间。


▋ 一: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因为拆迁方与公房承租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确定了公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资格,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 二:第二种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死亡,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确定公房承租人,因为公房产权人是国家,所以房屋不能直接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取得补偿。这种情况下,符合相关规定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人可以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或者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就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确定公房承租人。新确定的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享有拆迁补偿。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分析解答

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

公有住房的承租和普通房屋承租在主体和期限上都有着很大区别,公房的承租人一般是在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达到了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在租赁期限上,公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共有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对该公有住房即具有永久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且公房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那么公房的承租人如果去世,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但是,公房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可通过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承租关系的方式,变更成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16)京02民终5930号

01

郝某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公房的承租人,其先生殷某去世后便与小儿子殷某戊共同居住在该公房内,郝某共有五个子女,殷某甲、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及殷某戊,后郝某去世,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殷某戊,其他兄妹四人无异议。后该公房被拆迁,殷某戊作为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动迁补偿款。郝某大女儿殷某甲因该动迁款分割与其他人未达成一致,遂成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性质上为公房,原承租人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属于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承租权不能继承,故涉案房屋不属于郝某之遗产范围,本案诉争拆迁款系涉案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自然亦非郝某之遗产。殷某关于公房承租权中体现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02

本案中,法院明确说明公房承租权不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承租权不能继承。


风险提醒

在上海地区,公房最初主要来自解放初期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旧政权公产和国民党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地产。另外一种就是国家或国有企业自建的公有住房,根据资料记载,1978年年底上海市居住公房达到3192万平方米,全市公房占全市房屋比重为89.1%,可见公房数量之多。公房承租权无法直接继承。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但是,公房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可通过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承租关系的方式,变更成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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