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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产证的动迁房子怎么继承,继承的房子拆迁后给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继承房产吗

没产证的动迁房子怎么继承(1) 继承的房子拆迁后给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继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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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去世后,继承房屋拆迁补偿要注意这几点

8.被拆迁人去世后,继承房屋拆迁补偿要注意这几点!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人的生死对在世的亲人来说向来是大事,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也不免会遇到被拆迁人去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拆迁补偿权该如何继承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房屋拆迁后的补偿继承问题。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晰被拆迁人指的是谁?被拆迁人实际上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权包括哪几块儿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而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置换房屋。《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时,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置换。如果继承人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继承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也就是说,继承人选择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继承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支付给继承人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另外,拆迁补偿权还包括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和人民政府给的补助和奖励。

没产证的动迁房子怎么继承,继承的房子拆迁后给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继承房产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继承?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一般是不能过户的,那么当出现继承的时候应该如何办呢?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公证,当然了公证需要的材料比较多,手续复杂,费用也相对较高;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然后等到能够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所有的这类继承案件法院都会判决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子继承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一

海淀区法院:对居住问题进行处理

2014年5月6日,管理处出具证明,表明李某6遗孀刘某所购的房屋1、2、3三套住房,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2014年7月11日,为调查案件事实,法院管理处营房办公室了解情况,该单位答复法院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规定该房系李某6享有的购房待遇,其去世后由其妻子刘某签订购买合同,三套房屋已交购房款只是预付款,在今后办理房产证时再根据相关政策核算房款。现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得进行所有权的分割,但继承人享有房屋使用权,可以自行居住使用,不得出借、出租。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李某2提交的遗嘱虽有刘某及两名见证人签字,但该遗嘱系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李某1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所涉位于房屋4、房屋3、房屋1系李某6享有的购房待遇,其去世后由其妻子刘某签订购买合同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故上述三套房屋应属李某6与刘某的共同财产。鉴于现在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暂对房屋居住问题进行处理。

判决

一、房屋2由李某1与李某5共同居住使用。其中李某1使用西南卧室及阳台、起居室及阳台、西侧卫生间、西北卧室;由李某5使用东南卧室及阳台、正北卧室、东侧卫生间及阳台,门厅,厨房、餐厅由双方共同使用;二、房屋1由李某2居住使用;三、位于房屋3由李某3与李某4共同居住使用。其中李某3使用西南卧室及阳台、起居室及阳台、西侧卫生间、西北卧室;由李某4使用东南卧室及阳台、正北卧室、东侧卫生间及阳台,门厅,厨房、餐厅由双方共同使用。

案例二

昌平区人民法院:危改安置房,判决享受权利义务

被继承人高某7与北京市某福利院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危改安置用房购房协议书》中关于购买危改安置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杨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高某5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二、被继承人高某7与北京市某福利院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购房协议书》中关于购买危改安置小区某1号楼某1单元某1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杨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高某1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案例三

北京一中院:上诉人主张被继承人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有公证遗嘱,虽然戴某2一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能得出戴某2早已知晓公证遗嘱内容的结论。双方对于戴某2是否找戴某1配合签字陈述不一,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但即使依据戴某1二审本人到庭的陈述,戴某2、戴某32017年7月与其联系时都未向其提及存在本案的公证遗嘱,那么无法认定戴某2、戴某3当时知晓公证遗嘱的内容。依据现有证据,戴某3系通过诉讼申请法院调取了公证遗嘱,一审法院认定自戴某3取得公证遗嘱时戴某2即知晓遗嘱内容,具有事实依据。

上海拆迁:动迁过程中有人去世,动迁款怎么分?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老孙。

2018年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560万。

动迁时,在册户籍4人:老孙,孙先生一家三口,孙女士。

2019年,老孙去世,动迁款尚未领取。

老孙和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孙女士婚后搬离系争房屋,后户口重新迁回,未实际居住,且在其丈夫家曾经作为动迁的安置对象获得过安置利益。

孙女士主张老孙享有的动迁款应当作为遗产分配,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老孙作为原始承租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亦应当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虽然目前征收补偿利益尚未发放,在房屋动迁时,老孙作为承租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已经确定,但其所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本院结合房屋来源、户籍在册人口、实际居住、生活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老孙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1/4,孙先生一家三口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3/4。

经双方确认,除了孙先生和孙女士外,老孙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双方对老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没有异议,同意在本案中统一处理。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孙先生一家三口分得征收补偿款490万元,孙女士分得70万元。

三、律师解读

在私房中,产权人死亡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则按照遗产处理。

在公房动迁中,公房使用权兼有保障居住、财产价值的双重性。

如果死亡在前、动迁在后,则在动迁中已死亡的人员不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如果动迁在前,死亡在后,即使动迁款尚未发放,但安置对象所能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在被征收那一刻就已经确定,只是尚未分割。其后,即使安置对象死亡,其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仍应当作为遗产处置。

动迁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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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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