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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么规定房产继承,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民法典怎么规定房产继承(1)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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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遗产继承有何说道?《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 《民法典》: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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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惮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幅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幅。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氮,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盒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狂调解委员会调解获法院。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处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三)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为能力人获事行为能力人所立掸。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掸。

    伪造掸。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基人应当。没有正当理由不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狂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滴】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乘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基人幅;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基人丧失;

    (三)遗嘱继承人、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耻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出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出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核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怎么规定房产继承,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遗产继承有何说道?《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7月27日,沈阳日瘪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携市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公证、司法为民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r阳公证处)公证部部长 高荣刚(右二);师协会副会长、辽宁英泰律师任常壮(左二);师协会副会长、律师任李屹(右一)

    《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

    老人去世后遗产要如何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一般情况下对于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还要考虑代位继承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有两种,一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说就是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其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遗产;另一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通常说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在其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

    遗嘱分为哪些类型?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分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遗嘱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要亲笔书写,要亲自签名,并注;

    处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继承人偿还吗?

    答:民间传统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既有法定继出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核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儿吗?

    答: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将部分财伯。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孩子不享有财产分割权。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将财伯可以吗?

    答:离婚协议中,可以将财伯。将财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有任意撤销权,但应在规缎使。

    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缎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送给子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财产若是不动产,就需要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应履行完毕才能完唱。

    离婚后按揭房除名需要哪些流程?

    答:生活中绰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除名流程略有不同。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歌要身份证及复印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证等材料。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能说明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证等。

    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依据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将一方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除名,但若上述两种情况,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的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阐有错误,还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重组家庭财产怎么分配?

    答:单亲家庭之间互补而组成新的家庭,家庭成员往往较多,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复杂,也有可能存在很多矛盾。当组合家庭涉及财产繁,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初婚还是再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都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约定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方之间平均分割。因此,如果属于组合家庭,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连线实录

    问:恋爱男女要“分手费”算敲诈勒索吗?

    答:“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对“分手费”没有相关立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行为行为,并不是敲诈勒索。但如果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相共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因此,男女分手时一方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应签订书面协议,按照赠与的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后也要留存凭证。

    问:“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答:“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问: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在法定继承中应当给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继承该部分遗产;如果是死体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问: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都愿意将该存款赠与孩子或者父母,且已经达成合意,则该存款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孩子或父母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的一方代为保管。但是若大额转让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晓,仅以孩子或者父母的名义绰,并未实际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在西班牙,想委托在国内的妻子出售沈阳的房产,需要我本人回沈阳办理手续吗?有没有不回沈阳就能办理的办法?

    答:当事人眶市沈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零接触”平台,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回沈阳办理。

    问:我七夕要去登记结婚,想提前公证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公证?

    答: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当事人做概括性约定的除外);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女方借给男方3万元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答:首先要从证据来确定女方“借给”男方的钱是否为债务,双方是否有存在明确债权债务约定。女方手里持有男方写的3万元欠条,同时能够提供向男方转款3万元的凭证,可以向男方主张还款获法院起诉。

    问:我怀疑老公出轨了,可以起诉离婚吗?如果打官司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对我最有利?

    答:怀疑老公出轨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女方因老公出轨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打官司的话,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如悔过书、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

    问:我家邻居老人岁数大了,有两个儿子,原来觉得大儿子对她好,便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给了大儿子。后来大儿子对她不好了,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该怎么办?老人自己重新手写遗嘱变更,可以吗?

    答:《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汾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竣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自己重新手写钓,只要是自己亲笔书写,并注就可以对此前的遗嘱进行变更,变更也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问:兄弟姐妹间有佛?

    答: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问:父亲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姐姐作为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

    答:不能。首先,父母必须是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才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次,只有父母中最后去世的一方才有权指定。最后,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母亲未去世时,母亲为合法监护人。如果母亲去世,应当由未成年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是其姐姐。

    现场视频

    分手可以要损失费吗?婚前财产咋公证?遗产如何继承 ?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吕良德、徐佳婷/文 高级记者 张文魁/摄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民法典》: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

    新的继承权增了 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腾。


    新的继承规定,
    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

    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发生,规定奔と嗽诔〔判校繁R胖龀鲎岳先四谛牡南敕ā?/span>

    变化3

    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

    新规定设定“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嘎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变化5

    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随着家庭缩小化越来越明显,可能很多家庭没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终将给谁?


    新规定增加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了。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中

    关于继承的改变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

    有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其中有些独生子女也不行


    1

    被继乘共有的财产中,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为啥?看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太太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太太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明白就行了。


    2

    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部作品上的署名权、包括修改作品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3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因为这份财产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4

    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端,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全文: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惮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幅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幅。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氮,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盒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狂调解委员会调解获法院。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处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三)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为能力人获事行为能力人所立掸。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掸。

    伪造掸。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基人应当。没有正当理由不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狂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滴】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乘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基人幅;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基人丧失;

    (三)遗嘱继承人、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耻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出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出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核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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