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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单独所有怎么继承,最高法关于宅基地继承

房子单独所有怎么继承(2) 最高法关于宅基地继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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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基本案情:陈X平与陈X兴系同胞兄弟,双方争议地位于黄流镇××西村,是集体土地,原生产队将该地作为宅基地划分给二人父母使用,后父母去世,镇政府给陈X平出具了《土地(屋基地)证明书》。2007年,陈X平准备在该地块上建房,陈X兴要求平分该地块使用权而发生纠纷,经其亲属调解,双方同意平分土地使用,但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调解协议。2014年,陈X兴原居住的公司宿舍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拆迁,陈X兴拟在争议地上建房,双方再次发生争议。镇政府、县政府均认为争议地块已经划给陈X平使用,陈X兴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地块的权属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专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民法典》中规定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尽管在2019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但我国宅基地相关政策并未发生变化,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并不能被单独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村民能获取的仅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一般来说是不可以被继承的,但这并不代表宅基地绝对不能继承,《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房屋作为合法财产自然可以被继承,不论子女是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其均有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这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


法院判决:陈X兴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争议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争议地为其与陈X平父母的宅基地,但因争议地上一直未进行建设,争议地上并无房屋等建筑物,本案不存在陈X兴继承房屋进而通过房屋产权转移而享有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最终驳回了陈X兴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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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单独所有怎么继承,最高法关于宅基地继承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如何获得补偿?



城镇居民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专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即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且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根据《民法典》第362、36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4款的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镇居民是否可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裁判要旨认定地上没有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35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即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城镇居民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居民继承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根据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对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可知,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可以确权登记,但是需要标注特别事项。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对因房屋引起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应区分户籍转换时间并结合继承房屋时间的先后予以分析。如继承发生时是农村户籍,其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则具有主体资格。如果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发生继承,无根据宅基地上是否存在房屋进行认定,如房屋存在,即具有主体资格;如果宅基地上房屋不存在或已灭失,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征收时如何补偿呢

根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城镇居民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城镇居民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共有产权房能继承吗?继承条件有哪些?

幸福里百科词条:和普通商品房的住宅性质不同的是,共有产权房并不是属于商业性房子,而是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本文知识点

1.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2.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吗?

3.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与购房者共同承担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资金数额及将来退出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退出时由政府回购,购房者只能获得自己资产数额部分的变现,从而实现保障住房的封闭运行。

二、共有产权房能继承吗?

和普通商品房的住宅性质不同的是,共有产权房并不是属于商业性房子,而是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继承法》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但要注意了,共有产权房虽然是可以继承,但也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是可以继承的,不过,在这里值得提醒一句的就是,只能继承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

反之,并非所有子女都是可以继承共有产权房的,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下,搬出相关的东西,将共有产权住房退回。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三、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不同城市的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

【非京籍家庭】

(1)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2)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京籍家庭】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

a.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

b.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

c.京籍无房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a.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b.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c.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d.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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