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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遗嘱继承房产,遗嘱公证 房产过户

如何持遗嘱继承房产(2) 遗嘱公证房产过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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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案例:***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P40-42

【裁判摘要】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原告:***,女,55岁,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

案情概要: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效力的认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与……。”且《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本案中,《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

一、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如何持遗嘱继承房产,遗嘱公证 房产过户

遗嘱写房产给谁就能过户?公证处:遗嘱和继承两码事

2018-05-13 10:13 | 温州都市报

温州曾有过报道:因为生前未立遗嘱,温州一鞋企老板去世后,价值千万元的隐形投资收不回来!根据记者调查,各地立遗嘱有上升趋势,第一批95后已经开始立遗嘱了。但是,立遗嘱这事儿,你真的搞清楚了吗?

今天,我们就来听一位温州人的故事,他拿着祖母的公证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拒绝了!

拿着祖母遗嘱办理房产过户被拒

“我老公拿着他祖母的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可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近日,温州市民叶女士反映,称祖母遗嘱上写明身后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孙子许先生(叶女士丈夫),可去过户时被拒绝。

许先生的祖母于去年去世,早在2012年,老人家就已经去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表示要在百年之后将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她的孙子许先生。

祖母去世之后,许先生忙着料理老人家的身后事。等忙完之后,许先生拿着祖母之前立下的那份遗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被告知不能办理,这下他懵了。

“奶奶在生前特意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着把房子留给我的,怎么就不能过户呢?”许先生对此表示疑惑,这公证遗嘱难道没有法律效力?

公证处:遗嘱和继承是两码事

“遗嘱公证是一回事,在遗嘱生效后,当事人还需要做一份继承公证。”华东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遗嘱生效后,当事人有将遗嘱内容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就好比在香港***上看到的,老企业家去世了,律师会把家族里的人都召集起来宣读遗嘱,大家没异议就签字履行,有异议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只不过把这个流程搬到了我们公证处,像许先生这种情况,得把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叫过来当面确认后,出一份继承公证,许先生凭着继承公证才可以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此,浙江***律师事务所青蓝工作室的律师也做了解释:即使有了遗嘱公证,也有可能会有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所以需要其他继承人都在场确认过,如没有异议,公证处会出具一份继承公证,拿着继承公证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如存在异议,那么异议人就需要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院判决后,用法院判决书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

既然有异议还得上法庭解决,那公证遗嘱有什么用?华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闹到法庭,法院会依据公证遗嘱上的内容来判定。

遗嘱这事儿,还是挺复杂的,有更多了解了吗?

(原标题《他拿着祖母遗嘱去办房产过户 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说不能办理》,原作者 蔡挺。见习编辑 邵晨婵)

独生子女,有遗嘱也继承不了父母的房产,3条传承大法赶紧收好

父母的房产,百年之后,将来都是子女的,所有的子女一人一份,但是,独生子女,可就麻烦了,拿着遗嘱也过不了户。

办理过户的传统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公证过户,拿着公证书去过户。但是,公证书的获取条件非常苛刻,需要各种证明,比如,独生子女证明,根本就开不出来。另外,如果父母一方又结婚了,那就更麻烦了。

另一种传统方案,是判决过户,兄弟姊妹互相起诉,用判决书去过户。但是,独生子女,如果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不在了,你连个可以起诉的人都没有,更别说判决书了,此路还是不通。

别着急,下面这3种方法,能过户,一起看过来。1、父母全都在,就过户,别等。2、一个人不在了,马上起诉,正好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能拿到判决。3,注册一家公司,把房产都放公司里,人不在公司在,只要控制这家公司就可以了,有钱人都这么干。

独生子女,一定要记住这三种方法,别让父母的房子只留下了你的青春,却留不下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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