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母亲如何继承房产,独生子女能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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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房产吗?
在很多人看来,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房产,但事实并不是如此。
案例:
林某的父母在林某2岁时协议离婚,离婚后,林某母亲未再婚,独自抚养林某长大。在林某,母亲操劳过度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那么,林某作为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房产?
林某虽是独生子女,但独生子女并不等于唯一继承人。
情况下,独生子女不能按法定继承全部继承父母房产:
1、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给其他继承人;
2、父母通过遗赠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第三人;
3、房产并非父母一方个人财产,子女也无法全部继承该房产;
4、一方去世,其配偶或父母健在,未放弃继承权的。
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继承人范围扩大,女、侄子侄女都可以法定继承财产但应在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去世时,方可代为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房产,子女可以继承,但不影响第三人的居住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案释法:父亲去世,孙子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人有悲欢离合,圆缺,此事古难全。”生离死别是人之常情,事已高的老人,可能会因病而亡。也有的时候,因为一场意外,亲人们突然离世。在法律中,死亡不仅意味着自然人消失了法律地位,还常常能延伸出复杂的继承关系。
以案释法:父亲去世,孙子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前订立遗嘱,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容实行继承。遗嘱继承能够最大限度内延续被继承人的意志。
然而,死亡有时候并不能被预测到,如果在猝不及防的时候突然去世,死者堪还没来得及订立遗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法定继承的模式。我国对于法定继承的普通郭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普通案例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可以按照第一、第二顺序来计算各自的继承比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按照老弱病残、是否照顾被继承人等多分或少分。不过,除了这种继承方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继承——代位继承。
代为继承在发展过程中,其规则略有更改,《民法典》比起之前的《继承法》,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具体来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原先的《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前后两条沸我们就可以发现,《民法典》中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这一辈的代位继承,只限于“子女”,而子女的代位继承,范围是“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说子女的子女或孙子辈都是有继承权的,而兄弟姐妹的血亲中只有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那么,讲完了代位继承的含义,它和正常的继承模式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以经典的车祸虚拟案例来分析。王某与林某是夫妻,的父母亲老王夫妇,下有一个儿子小王,还有个弟弟王老二。减某和父母一块出去旅游,结果发生车祸,导致三人全都去世了,那么根据不同的去世顺序,继承规则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以下继承比例不考素,按照均分的原则来分配。)
【代位继承】假如车祸中,先死亡的是王某,后死亡的是老王夫妇,那么在王某死亡后,他的儿子小王拥有了代位继承的权利。当老王夫妇死亡后,他砍的继承范围内进行代位继承。小王可以和王某的弟弟王老二一起继承老王夫妇的遗产,而王某妻子林某对于老王夫妇是没有继承权的。
【转继承】假如在经过医学检查后,发现先死亡的是老王夫妇,后死亡的是王某,那么在老王夫妇死亡的一瞬间,王某便基于父子、母子关系拥有的继承权,与此同时弟弟王老二也可以继承老王夫妇的财产,他们兄弟俩一人一半。
当王某死亡以后,他所继承的一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只有四分之一的遗产可以进行再次分割。这四分之一遗产分别由儿子小王、妻子林某来继承,最终小王能够分到的遗产是八分之一。
这种继承模式,在法律中也有对应的名词——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的对象就是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因此在转继承模式下,其配偶、子女、都有转继承的权利。
以上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不沟也有共同点,比如都承认收养关系下养子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者因继承者的原因丧失继承权,而他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可能也会酌情分配财产。
尽管我们国家的传统思想中,死亡一直是一个需要避讳的词语,但是当亲人不幸离世时,该争取的继承权最好还是不要放弃,毕竟继承也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不躬继承的原因,家庭成员闹得不可开交,恐怕就丧失了继承的本质。权利与亲情,一旦偏于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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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驻马店张女士问:
我丈逢5月份去世了,我们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丈夫的母亲想要继承这套房产的份额,我们还有一个女儿,想问一下我和我女儿能分到多少?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师谷亚娟:
张女士和女儿能分到房屋5/6的份额。首先,该套房屋是张女士婚后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士一半的份额,需要被继承的房屋只有房屋的1/2。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女士作为配偶和女儿、婆婆均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可以继承,继承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因此,1/2的房屋应三等分继承,张女士、张女士的女儿和其婆婆各继承1/6的房屋份额,张女士和女儿共能分得该房屋5/6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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