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人如何继承房产,离婚协议可以将房产给未成年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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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No.1
实践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有一子。2011年夫妻二人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但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以及今后可能面临的因继承所需缴纳税费问题,遂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儿子一人名下。现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割未能协商一致。
No.2
存在问题
婚内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No.3
律师答疑
在中国,房产对于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说都是重大资产,大多数的夫妻购房后都是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名下,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夫妻基于维护夫妻关系平衡个人资产比例、保障未成年子女将来生活、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及税费等原因而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
原则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子女即为房产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能力人宦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他人不得以未绸事行为能力宦行为能力而主张该行为无效。
但在本案中,父母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是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及将来可能缴纳的遗产税,并无将房搽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其子女仅仅是房产上的显名权利人而非实际权利人。况下,就不能以产权登记作为产权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了。具体来说,如果父母将房伯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子女就是房产的实际权利人,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不得缎的房屋进行分割;如果父母主观上没有将房伯的意思表示而客观上确实将房产登记于子女名下的,则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依法予以分割。
No.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离婚能分割吗?父母欠债会被执行吗?
很多父母会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之前分享过关于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的内容,可以看这篇文章:「普法」房本上有父母和孩子名字,能不能把份额全部转移给子女?
如果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离婚时,还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离婚时分割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那房子女,那在离婚诉讼中父母是无权分割的。
虽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并不意味着房屋实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嫉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物权的,应予支持。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奖励(如小运动员、小演员)等方式有合法经济来源,则房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但可以另案起诉,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如果父母欠债,债权人能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之前有当事人咨询过我类似问题,有债务尚未清偿,名下有一套房屋,想转移至对此规避执行,问我是否可行。并不少见,判实例来剖析。
陈某欠耿某700多万元债务尚未履行,耿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登记在陈某儿子陈小某名下的房产一套,陈小某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仅为其子陈小某。其次,即便陈小某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其通过接受赠与和继承获得财产,案涉房屋仅为陈小某取得的纯获利的受赠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得因父亲之债被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购买案涉房屋时陈小某年仅11岁,没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陈小某自认系父亲陈某赠与,而非来自父母以外第三人的赠与,故案涉房屋仍应认定为陈某的家庭共同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在鼓励父母将家族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降低父母的对外偿债能力,无论该债务是现实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陈某是案涉房屋共有人之一,故驳回陈小某关于停止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请。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会因父母之债被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对考量:
第一、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是权利推定,可以被真实物权推翻。即如果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奖励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那登记属名副其实。
这里为何强调是“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因为如果未成年子女不是剿而是自己父母的赠与,那么剿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而成立赠与。即亲子稼自己代理而无效的。
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购房款系家庭财产,那即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仍系家庭共同财产。
第二、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真实意图是赠与还是逃债。
在有债务的情况下,无论该债务是现实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将家族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都会降低父母的对外偿债能力,影响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种考量,赠与也无效。
第三,如果不存在恶意逃债,或者房屋登记在先无法合理预见其后的债务, 那么房屋系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父母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通常不得对此类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但千万不要因此产生一个误解,即认为房子不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你爱给谁给谁,没人会干预。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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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未虫保护是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话题。生活中,很多人会咨询关于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诸多疑惑,认为未成年人继承所得财产应为父母享有。实际上,并非如此,未成年人继承所得财产应为未稠享有,且其继承时还可能会涉及到,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还享有继承权?未成年为孤儿的,如何行使继承权?法定代理人能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分析,以期答疑解惑。
1.未巢么情况下可以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承继承权的方式可以为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通过写遗嘱的形式,明确个人财产由未成年人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时,被继承人去世后,将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举个例子:刘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刘小某。一天,刘某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因刘某生前并未设立遗嘱,则此时对其遗产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由刘某党、刘某的儿子刘小某以及刘某的父母(在世)四人共同继承。
2.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只包括婚生子女吗?
并非如此。根据规定,法定继承人为子女时,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上述例子作出假设,若刘小某并不是刘某诞,而是刘某与张某再婚后张某带来的子女,此时未场某还有继承权吗?要看未场某有没有继承权,则需要审查刘小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已形成扶养关系。若刘小某与刘某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则刘小某是享有继承权的。
3.发生继承之后,未成年人可以继承哪些财产?
若为遗嘱继承的,则按容对享有的份额进行继承;若为法定继承的,则由法定继承人之间平等地享有份额。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遗产后,继承的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可不予清偿,当然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4.若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意味着继承权就丧失了?
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需要审查未成年人触犯的是什么罪?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若继出任意一种行为时,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此,《民法典》德增了一款“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换言之,若未成年人犯罪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未成年人故意杀害了他人,甚至情节比较恶劣,那么未成年人也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的。
5.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如何行使?能否由法定代理人放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继承权、,但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即便未成年人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规定将不予受理,此时则应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代理。同时,根据上述意见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认定为其代理行为无效。即便法定代理人去代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机关也很理。
6.在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是可以有效行使继承权的,若未成年是孤儿时,将如何行使继承权?
此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先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有监护能力人的人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后,可以代为办理继承。但应注意,代为办理继承时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代为放弃继承权、。
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纵观《民法典》全文,尚未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任何的规定。实际上,对被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是债权人而言,遗产管理都是一项关乎自身利益的重要民事行为,遗产的清理、管理、处分等行为均需要管理者具有妥善管理遗产的能力,也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更好地具备这种能力,当然也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攫失职而承担的能力。因此,从理论分析,未承为能力方面当然不具备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条件。此时,是否可以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职责或者是否会出台其他具体的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关注。
作者:司艳溪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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