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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出现重大困难可认定无效
□王雷明 陈均伟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患有慢性疾病需常年服药,且无法从事一般体力劳动,无收入来源。张、李痘子,现正就读高中,家中开支主要靠张某打零工维持,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有两个哥哥,父母早年去世。李某的父母在城郊有一套自建房产,一直以来由李某的两个哥哥对外出租。路荩鲜龇坎蚓沙歉脑烀媪俨鹎ǎ鹎ú棵盼衅拦溃梅坎壑凳蛟@钅晨悸堑阶约和饧薅嗄辏腋梅坎恢庇闪礁龈绺绱蚶恚礁龈绺缫膊煌庾约翰斡敕指畈鹎钕睿钅潮愠鼍呤槊娉信捣牌坛小U拍吃诘弥钅撤牌坛泻蟊硎痉炊裕⒅鞫依钅沉礁龈绺缫蟛斡敕指畈鹎睿痪堋U拍?1月份诉至法院,张某以李某放弃继承导对妻子的抚养和对子女的教育等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要求确认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的两个哥哥按法定继承份额返还拆迁款。
【评析】继承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主体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权的享有具有特定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所放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取得权,这种放弃行为可能对继承人后续的生产、生活,法定义务造成影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因放弃继承而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的,这种放弃行为直接产生了法益上的负面效应,能够产生相关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笔者以为,通常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等情形的,其关于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李某患有疾病无收入来源,籍就学,张某一人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李某放弃继承,直接导致张某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教育等法定义务,维持家庭生活出现重大困难。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可以参与遗产分配。
【公证普法】独子继承不能拖,时间越久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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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时常流传着 “独生子女不能完全继承父母遗产”的“传言”,让老百姓捉摸不透。下面公证员就通过一个真实的公证案例,给您分析分析,独生子女继承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如何预防。
小张的父母辛苦奋斗一生,在南京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了父亲老张名下。天有不测风云,父亲?年病逝后,母亲也在几个月后不幸去世,一的人相继过世,小张悲痛万分。直到今年考虑到小孩升学户口的问题,小张才想起来父母的房子,希望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咨询,问题麻烦了,老张夫妇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爷爷1月去世,世纪90年代去世,外公外婆均在10多年前去世。
那对小张来说现在有什么“麻烦”呢?
大家注意到了吗?老张的父亲后于老张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有安排的除外。老张父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老张的遗产份额,因此,老张父亲应继承老张的遗产份额又转由老张父亲的继承人继承了。
这就是独生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之一,这样的情况下就要小张的姑姑、叔叔配合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这样小张才可一人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公 证 员 提 醒
以本案中小张的家庭情况为例,因为死亡顺序影响到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小张父母的遗产就会和独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扯上关系。那有什么办法可以化解呢?
一是小张的父母在生前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指定遗产归小张一人继承,这样一来,在小张的父母百年之后,小张即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二是如果小张父母没有遗嘱,小张应在爷爷健在的情况下,及时到公证处办理父母的遗产继承公证,由小张爷爷依法自愿放弃对小张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并办理放弃继抽公证。
以上两种办法,都可以让父母的遗产和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子女脱钩。 最后公证员还是建议大家,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请尽快办理继承公证,以免未来产生其他继承法律关系,造成财产废转移,给后续办理财产转移过户不必要的麻烦,有时还会引发诉讼和家庭纠纷。来日并不方长,事情不要一拖再拖,遇到法律问题、难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公证员。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