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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房如何继承,厦门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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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祖宅到底归谁管理?法院想到一个好办法
  •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侨房遗产怎么管?厦门思明法院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侨房管养难题
  • 【以案释法】祖宅到底归谁管理?法院想到一个好办法

    老人去世后,

    遗留一处祖宅,

    因为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管理权。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

    审结一起涉侨房产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

    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宅一处,

    魏姜氏生前未,

    未指洞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魏姜女一子,

    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

    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

    现生死情况及情况均不明。

    长女魏某缄魏姜氏,

    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

    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落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含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产管理人制度后,

    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酬请,

    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

    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

    大部分继承人的乐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思明法院受理案件后,

    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

    尽最大努力联系了

    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

    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

    并追本溯源,

    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

    主要赡养人、

    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

    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

    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

    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

    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

    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

    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不少涉侨房产都存在因析产确权困难而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的窘境。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炬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本文来源:厦门市思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厦门公房如何继承,厦门继承公证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登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系在《继承法》第11条的基础上对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将“晚辈直系”修改为“直系晚辈”“他的父亲或者母亲”修改为“被代位继承人”;新增第2款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保障财产仍在家族中得以传承,也在一定程度上倡导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



    法信· 裁判规则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涉案被继承人的朵去世,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儿子的三个儿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

    案号:(2020)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缠 发布日期:?3日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的,不能认定具有代位继承资格——戴某1、戴某2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涉案当具有代位继承资格,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其存在收养关系;未办理合法跌,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收养的合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曾长期共同生活档的,认定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案号:(20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缠 发布日期:月23日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刘某等与宋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涉案当其母死亡,其遗产依法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后其母亲死亡,其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份缎权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案号:(2020)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缠 发布日期:月2日


    4.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其继承份懂代位继承——陈某等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之一先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女儿代位继承,另一当事人后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综合考况等因素按比例合理确定。

    案号:(2020)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缠 发布日期:月9日


    5.代位继撤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刘吉宁、刘凤凰、刘凤英、刘跃明诉杨金叶法定继承案

    案例要旨:虽然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身,代位继撤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281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法信?司法观点



    代位继承的适用精解


    1.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在我国,只有在法定继承时才可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四是代位继乘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3.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女权利相同。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秤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钞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直系晚辈血亲不受代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亲属可分为血,其中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代位继承人应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但该直系晚辈血亲并不受代数的限制,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女都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处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非所有直系晚辈血亲。


    5.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雏继承人一同按人数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瓣版,第1146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