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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婚姻法律,驸马公主已被杖毙是什么小说

北魏婚姻法律(1) 驸马公主已被杖毙是什么小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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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自由恋爱,女方想离婚就离婚,北魏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多友好?
  • “诘汾皇帝无妇家,神元皇帝无舅家”——试探北魏族源与早期婚俗
  • 北魏公主死于家庭暴力 驸马却无法判刑 古代法律执行起来有多困难
  • 允许自由恋爱,女方想离婚就离婚,北魏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多友好?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虽然属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与汉族相比较要低很多,而且它又处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对峙的动乱时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卑族特色。

    盛行财婚

    北魏时期,买卖婚姻即“财婚”非常盛行,正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财婚》中记载的:“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说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论财的。北魏进入中原后,财婚的习俗又影响到了汉人。

    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汉通婚后,婚嫁论财的习俗越发变的严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诏禁止聘财过度,对于聘财过度者以“违制”论,财婚因此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财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妇女地位较高

    北魏时期,妇女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在家庭内部,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纳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还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财产;可以与丈夫共同决断家庭事务;可以教育子女,指导教诫子女的学习。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参与社交活动、争讼、造青、逢迎甚至为子求官、代夫诉屈,《颜氏家训·治家》中就有记载。

    玉钺是良渚器物中最高贵的。它是权力的象征,根据权力的大小高低,钺的质地不同,有石钺,也有玉钺,只有王才能拥有最好的钺——玉钺。钺在中国古代也称之为戚,它本是一种武器,即斧头,陶渊明有诗云:“刑天舞干戚,猛志固长在。”后来,戚成为古代君王权杖。

    总的来说,北魏妇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对的自由的。不仅体现在结婚方面,还体现在离婚方面。

    在结婚方面,北魏妇女有相对的自主选择权,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准许。北魏建立后,北魏妇女对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张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在离婚方面,妻子享有离婚权,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继续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与丈夫离婚。

    北魏婚姻法律,驸马公主已被杖毙是什么小说

    “诘汾皇帝无妇家,神元皇帝无舅家”——试探北魏族源与早期婚俗

    鲜卑族是中国东北三大少数民族之一——东胡族系的后裔分支。在五胡十六国时期,鲜卑族中的慕容鲜卑建立了诸燕政权,拓跋鲜卑建立了统一北方的北魏政权。北魏的始祖神元皇帝拓跋力微,是鲜卑拓跋氏基业的真正创建者。除了他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定鼎之功外。在他的身上有许多的神秘色彩,民间曾经有谚语:“诘汾皇帝无妇家,神元皇帝无舅家。”这主要是于鲜卑民族独特的婚姻习俗所导致的,笔者今不揣鄙陋,以婚姻习俗为引,尝试探索鲜卑民族的渊源与发展。

    浅析东北三大少数族系

    在远古中国,东北地区一直生活着三大少数民族。分别是肃慎族系,秽貘族系和东胡族系。这些民族的历史非常悠久,比如肃慎族系在周武王伐商之后曾经贡献梏矢石弩以表示服从。肃慎族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不同的称谓。秦汉时期称为挹娄,魏晋时期称为勿吉,唐代又称之为靺鞨。其中的分支粟末靺鞨在唐代建立了渤海国,时人称之为海东盛国。另一支黑水靺鞨经过发展在宋代形成了女真族建立了金国,也是清王朝皇室建州女真的祖先。秽貘族系在早期建立了夫余政权,后来又在今东北及朝鲜半岛建立了高句丽政权。不过随着高句丽政权的瓦解,秽貘族系大部分化入了汉人政权与朝鲜半岛政权之中。

    东北少数民族历史非常悠久

    东胡族系在三大少数民族中是历史最为丰富的一个民族。东胡族系在《山海经·海内西经》记载“东胡在大泽东。”大泽即今天的呼伦湖。周代时期,东胡使者曾经到洛阳朝贡,据《逸周书·王会篇》记载:“东胡黄罴,山戎戎菽。”证明东胡曾经进贡黄罴到周朝,应该是周代荒服的一种礼仪。春秋战国时期,东胡族和中原的经贸活动愈加频繁,他们用马匹、毛皮来交换中原的粮食和铁器。秦末,东胡族被大将秦开击溃,开始转向草原发展。当时正值匈奴冒顿单于当政,冒顿单于采取了虚以委蛇的政策。先用金钱美女诱惑东胡王,使得东胡王愈加骄横狂傲,要求也越加无礼。最终,东胡激起了整个匈奴的愤怒,被冒顿单于击败,部落流散各地,东胡王被冒顿所杀。东胡族中有一支流落到乌桓山,之后自称为乌桓。另一支流落到鲜卑山,之后自称为鲜卑。乌桓人因为距离汉人的距离较近,在东汉光武帝时期接受朝廷招抚,东汉设立护乌桓校尉进行管理。

    鲜卑族系的发展渊源

    鲜卑在被匈奴打败后逃到鲜卑山下,逐渐发展成为了两个大部族,一部分是东部鲜卑,一部分是北部鲜卑。东部鲜卑长期活跃在内蒙古东部的鲜卑山附近,也就是今天科尔沁右翼中旗西哈勒古河附近的大罕山。北部鲜卑活跃在大兴安岭北段,在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西北的大兴安岭东麓嘎仙洞中发现了北部鲜卑拓跋部祭祀的祖先石室。

    公元二世纪,鲜卑族首领檀石槐成为鲜卑族的首领,他经过长期的东征西讨建立起东西14000余里,南北7000余里的部落大联盟,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政治制度,所以并没能建立起政权。在檀石槐死后,鲜卑部落一度分崩离析。魏晋时期,东部鲜卑以段部、宇文部、慕容部为主要部落,先后建立起了诸燕政权。不过,势力最大,发展势头最好当属建立起统一北方的北部鲜卑拓跋部。

    五胡十六国时期的民族分布

    拓跋氏在《魏书》中自称是黄帝之后,

    “昔黄帝有子二十五人,或内列诸华,或外分荒服。昌意少子,受封北土,国有 大鲜卑山,因以为号。其后世为君长,统幽都之北,广漠之野。畜牧迁徙,射猎为 业,淳朴为俗,简易为化,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

    五胡入华的时候,各少数民族基本上都自称是炎黄或者汉人之后,以此来减低汉人的抵抗。比如匈奴人刘渊自称是“汉朝外甥”,以此来印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不过,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权实际上还都保留着很大程度的少数民族特征,婚姻关系就是当中的主要部分。

    以收继婚为主的原始婚俗

    少数民族的婚姻观念和中原不同。中原自从周代以后就形成了较为文明先进的婚姻观念。《礼记·昏义》之中就完整论述了周代时期的婚姻形式和婚姻内涵。比如当中记载: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正是在这样严整规范的婚姻礼俗之下,中原王朝很快就步入了社会的文明发展期。在此之前,中国社会的婚姻还带有相对原始的习惯,比如族外群婚制,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好似“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传说中商代的始祖契就是他的母亲简狄吞下玄鸟蛋而受孕。周代始祖稷相传是其母亲有邰氏踏巨人足迹而受孕。这两者虽然都有神话色彩,但从民族学的角度来讲,这应当就是族外群婚的体现。而这种风俗习惯也遗留在了少数民族的习惯之中。无论是匈奴还是肃慎、东胡族系,都曾经存在过类似的情况。具体的表现行为是妻后母、报寡嫂形式的收继婚。

    十六国时期民族发展方向

    在鲜卑族系中,这种收继婚甚至影响到了部族首领的传承。在《魏书·序纪》中,北魏宗室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史书中记载“北魏献皇帝讳邻立。时有神人言于国曰:“此土荒遐,未足以建都邑,宜复徙居。”自此开始,鲜卑拓跋部开始进行了迁徙。当时还是储君的圣武皇帝拓跋诘汾作为先头部队进行迁徙,路遇天女,二人情投意合。一年之后,拓跋诘汾再次来到当时的地方,再次邂逅天女。天女将所生男婴交给拓跋诘汾说:“此君之子也,善养视之。子孙相承,当世为帝王。”这个男婴就是北魏王朝的神元皇帝拓跋力微。根据这一则神话传说,当时就有民谚说:“诘汾皇帝无妇家,神元皇帝无舅家。”北魏皇室也以神元皇帝拓跋力微为始祖,在北魏时期只有神元皇帝拓跋力微的直系后裔才被视为宗室对待。

    拓跋鲜卑的迁徙路线

    从民族学的角度上来讲,神元皇帝拓跋力微的诞生应该就是原始婚俗的一种体现,没有母亲家族的明确记载,应该就是因为其母亲很有可能还有另外一重身份,是不能在史书上名言的。所以,用了如此美丽的一则传说来掩盖。在少数民族中,一般父亲都会比较宠爱幼子。原因就是孩子的母亲曾经很有可能是有丈夫的,是通过收继婚的方式,才和如今的丈夫结合。而长子有一定的可能性就是上一任丈夫的遗腹子,因而作为如今的丈夫一般都会比较厌弃长子,偏爱幼子。神元皇帝四十二年,拓跋力微遣子至魏国,当时正是魏景元二年。也就是说神元皇帝出生应该是在东汉中晚期,那么他出生的神话应该就是史官曲笔无疑。同时,在这一时期鲜卑部族开始大量与匈奴相结合通婚,出现了“鲜卑父胡母”的情况。根据语言学的研究表明,“拓跋”一词本身就带有“鲜卑父胡母”的意思。这一点与赫连勃勃出身的匈奴铁弗部正好相反,“铁弗”一词的含义是“胡父鲜卑母”。在此基础上,笔者推测神元皇帝拓跋力微的母亲很有可能就是来自匈奴部落的贵族。

    少数民族婚俗一般较为原始

    而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的原因应当是鲜卑拓跋部一直远离汉人的居住地区,受到匈奴、丁零等民族的影响较为深远。中原的礼俗习惯一直没有延伸过去。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使得整个部落内部的人口稀少,为了达到繁衍生息的要求,这样原始的婚姻形态反而有助于子孙的发展。此时鲜卑的生产方式是早期渔猎采集经济向游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生产活动较为脆弱,受到天灾的影响很大。作为民族而言,收继婚、劳役婚乃至于抢亲都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出的生活习俗。在道武帝拓跋珪正式建立北魏之后,原始习俗也一直保留在君臣的生活习惯之中。比如汉人的姓、名、字、号在取定的时候大多要引经据典,力求文雅。可是北魏建立后除了正式的名称之外,其表字一般则采取鲜卑语定立。如清河王拓跋绍字受洛拔,太武帝拓跋焘字佛狸,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孝文帝太和年间才基本上有所改善。

    作为我国北方的少数民族之一,鲜卑拓跋部保留了最原始的婚姻习惯和生活方式。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逐渐接受了中原汉族的文化礼俗,对于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融合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魏书》

    《逸周书》

    《中国民族史概要》

    北魏公主死于家庭暴力 驸马却无法判刑 古代法律执行起来有多困难

    家庭暴力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现代,古代也屡见不鲜。然而不同社会时期,国家法律对于男性殴伤妻子的惩罚力度是不同的,这与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有分不开的关系。

    公主之死

    公元6世纪初,北魏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大事。驸马刘辉因与民妇通奸被揭发,恼羞成怒殴伤孕中的兰陵长公主,并导致其流产,最终不治而亡。兰陵长公主是宣武帝之姐,孝明帝之姑,也是主政的胡太后的小姑子,堂堂皇室公主竟然被殴打流产致死,这当然不能善了。胡太后下令以谋逆之罪捉拿潜逃的驸马刘辉,将与他通奸的两个民妇剃头鞭笞,罚没宫中为奴,两人的哥哥也要流放敦煌为兵。

    顶着胡太后的怒火,尚书三公郎中崔纂站出来表示反对,并搬出北魏律法来为刘辉辩护。《斗律》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尽管公主身份不同他人,但所怀也是刘家骨肉,刘辉殴伤公主致其流产,只能算“杀死”自己的子女,怎么都够不到谋逆罪上。

    况且,公主下嫁刘辉后,本就因行为不检多受非议。刘辉曾与公主的婢女私通,使其有妊。公主知道后竟然命人将婢女开膛破肚,掏出未成形的胎儿,并把婢女肚腹塞满草料,再送还给刘辉。这直接导致刘辉留下了很深的心理阴影,从此疏远公主,两人交恶甚至离婚。即使后来在他人说合下复婚,夫妻二人也有了很深的隔阂,很难说刘辉对公主施暴不是因其前科累累。最重要的是,公主是流产引发病症而亡,刘辉算不上杀妻,当然不应为公主偿命。

    可惜胡太后不吃这套。北魏鲜卑立国,虽经孝文帝改革后逐渐汉化,但一些本质观念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汉族女德那一套,到了鲜卑贵族女儿那里根本行不通。《魏书·元孝友传》有载:“父母嫁女,必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以劫制为妇德,能妒为女工”。贵族妇女以能嫉善妒管老公为荣,虐杀和老公有染的奴婢在高门大户中时有发生。

    时风如此,作为贵族妇女之首的皇家公主自然不会落于人后。史载:“将相多尚(娶)公主,王侯率取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娶了公主就要迎回家好好供着,纳妾什么的想也不能想。因此,兰陵长公主处理驸马偷情时的过激行为是被胡太后认可的。而公主出身皇室,称“君”,而驸马尚公主,为“臣”。公主所怀之子不仅仅是刘家子孙,更是皇室后代,刘辉无故殴伤致两位皇室成员殒没,其罪当为谋逆。

    崔纂为刘辉的一番开脱,不仅没能拯救他,还害得自己见恶于胡太后而被罢官,刘辉也被抓了回来。只是刘辉很幸运的碰上了大赦,没死,又因胡太后的倒台恢复了官爵。

    秦汉律条

    李贞德先生在分析这桩著名的“殴主伤胎案”时,曾提出,胡太后执意要定刘辉死罪,并不是在乎流产的胎儿,而是“刘辉对公主身心所造成的伤害”。自有婚姻起,婚内暴力便如影随形,我们经常可以在史书典籍中看到它的影子。但“精神暴力”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还是太过虚幻的概念,并不能以实际的律法而勘定刑罚,因此,胡太后也不能以“殴妻致死”来定刘辉的罪。

    万人之上的主政太后,想要为皇室公主讨公道,定驸马的罪,都不能用家庭暴力作缘由,那么普通妇女的境遇会是如何呢?

    秦国的法律曾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导致其身体受损(撕裂耳朵、伤害四肢),要以斗殴罪处以“耐”刑,并不会因妻子悍妒就“情有可原”。汉承秦律,对斗殴的夫妻双方也是一视同仁,不论被打伤的是谁,施暴者都要接受处罚。

    东晋时对婚内暴力有了更为细致的刑罚划分,但殴妻致死总也难逃一死。有人曾声称妻子被杀是因为自己疯病发作,失去理智,并不是有意杀人,但仍被判处死罪。北魏时有丈夫痛恨妻子饮酒,一看见她酗酒就会骂她,后来演变为用棍子打,结果失手把妻子给打死了。负责此案的官员查明丈夫的确是失手,但仍判处他死刑。

    秦汉时期的律法明确规定,“殴打”也属于犯法,且夫妻一视同仁。但到三国两晋时期,家庭暴力的界限被下降到“杀人者死”。那么,若是殴打却不致死,或者像刘辉和兰陵长公主那样,丈夫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妻子死亡呢?

    曹魏名臣恒范,曾因仕途不顺,在家对上司吕昭屡发怨言。他的妻子仲长氏大概实在忍不了自家男人天天在耳边发牢骚,就讽刺他“当初因为擅自斩杀徐州刺史而获罪,大家都说你不会做上司,现在又不想屈居吕昭之下,连下属也不好好做”。本来是大实话,但恒范却羞恼上头,拿起刀就用刀环猛戳妻子的肚子。仲长氏当时怀有身孕,被伤流产,不治而死。

    恒范却没有因此遭到任何惩罚,反而在曹魏政坛上蹿下跳了很长一段时间。恒范杀妻为什么没被处以死刑?因为这涉及到父权制社会中,男性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力问题。

    前面我们说过,北魏《斗律》中规定,父母殴杀亲子,只会被判处4、5年有期徒刑。这从侧面证明了,父权制家族中,父母,尤其是父亲,对子女拥有着近乎绝对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秦起,律法中便有“非室公告”之说,即父亲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子女是不能到官府去控告父亲的,不然就会以“不孝”而弃市。这种传统观念很是受儒家学者的追捧,因而被各朝各代完整承袭下来。也就是说,即使恒范在家明目张胆欧妻致死,子女也不能因此去控告他。

    唯一有权上告的是苦主自己,也就是仲长氏。但若仲长氏不能或者不愿上告,那么官府也不会自动上门找事。

    再者,因医疗发展落后,很多伤情无法被准确验证出来,尤其是内伤(比如肝脏破裂)。唐律明确规定,斗殴事件发生后,必须预留一段时间观察伤者伤势,如果10-30天内出现伤势加重或死亡等问题,官府会立案调查。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想到,妻子被丈夫殴打,需要拖着伤体去官府上告,然后挨过10-30天不死,才能看到丈夫受到惩罚。而如果妻子没死,则丈夫会以伤人罪被判流放,还要因亲属关系而略减三等。

    主母之位

    那么,这不是意味着,古代女性在遭受婚内暴力后都求告无门,甚至死亡也无法讨回公道?还是要分情况。

    三国鼎立,蜀汉后主当政时,有个叫刘琰的人,因怀疑妻子胡氏和后主有不正当关系,就命吏卒拿鞋抽打胡氏的脸,然后将她休弃。胡氏无法忍受这样的羞辱,便跑到官府控告刘琰。结果官府真的抓捕了刘琰,因擅用行吏和侮辱妻子而判处他死刑。

    也许刘琰的死刑有着更深层的政治寓意,或者纯粹就是后主为情人抱不平。但我们从执法部门的判词“妻子的脸不是放鞋子的地方”也可以看出,家族主母必须拥有与之相匹配的地位和尊严。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女方入男方家族族谱,成为男方家族成员,享受与男主人近乎相等的“女主人”的地位和权力,而不是附庸工具。

    但随着儒家礼教日益严苛,这种观念早已被模糊化。妻子成为了仅能在侍妾和奴婢身上找回权力的“主母”,却无法反抗丈夫施加在自己身上的暴力。像兰陵长公主可以虐杀怀孕的奴婢,却对冷暴力的丈夫无计可施。甚至离婚后也要因各种问题而和驸马再次复婚,并最终在驸马的暴力踢打下流产而亡。

    公主之尊,在某些情况下尚且无法保住自己的权益。更别说封建社会普通女性,法律为她们在家庭生活中提供的保障是如此的苍白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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