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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发票,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

律师行发票(1) 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3)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行发票,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以下3个关于【律师行发票,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的北京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北京法律知识。

  • 律师事务所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 南京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南京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 我们律师事务所最大的麻烦就是如何开发票的事项
  • 律师事务所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律师行业的同行反复问到一个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首先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或投资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不属于个体工商户,更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次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相关优惠政策,比如果年销售500万以内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所以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什么节税工具,唯一的就是律师事务所要保住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就可以减免增值税和附加税。一般纳税人的大所,除了去开小规模纳税人分所分流收入,也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当然又有同行咨询到这样的问题,合伙人是残疾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毕竟很多合伙人是正常人。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除引用外,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5月21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律师行发票,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

    南京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南京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南京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Z4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经胡某某介绍,从南京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建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2.3.简要案情:徐某某受项目负责人周某某指使,让他人为南京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6份共计金额人民币582734元,并用于公司请款报销。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鼓检知刑不诉〔2015〕21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先后介绍他人以南京四家公司名义向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国电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23份普通发票,票面金额307159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阙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4.3.简要案情:阙某某作为南京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经理,通过他人联系购买了由郑州B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阙某某作为南京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韦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5.3.简要案情:韦某某委托张某某帮忙,找到可虚开发票的苏州B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江苏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樊某甲虚开发票案

    6.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14〕1号)

    6.3.简要案情:樊某甲为取得工程款,授意他人,让他人为项目部虚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23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1265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7.1.案例七: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16号)

    7.3.简要案情:赵某某因离任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交接需要,经过他人介绍,让他人以江苏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服务发票至A乳业。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张某甲虚开发票案

    8.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30号)

    8.3.简要案情:张某乙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179705元。张某甲明知张某乙为他人虚开发票,仍为其代取走账资金、寄递相关发票。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我们律师事务所最大的麻烦就是如何开发票的事项

    我们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日常遇到的最大的麻烦是如何开发票的问题。我就给你们诉说一下。

    律师事务所的运作需要依法运作,包括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依法执业,在业务方面的依法执业,在财务方面的依法执业,在税收方面的依法执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最难处理的就是如何处理这三方面的关系,同时都要合法,并且还需要符合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减少律师事务所非必要工作量。

    我属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我作为设立人的每月工资五千元不能在当月的费用中,需要年底一次性扣除六万元的工资数额,再征收经营所得税。我们当地税务部门以前是每月扣除我五千元的工资,再到年底核定税收征收额。以前的账目比较好处理。税务部门既然这样规定了,我们之所以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来做了。所以我的财务账目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来适应税务部门的要求。具体怎样运作?我也将有关实际情况与税务部门谈了。税务部门的意思是这样的:在一年内实际完结的案件必须依法纳税,至于在一年中的账目如何处理就有律师所自行决定。

    我们律师所就根据税务部门的意思进行了账目的机动调整,在年底那个季度或者最后那个月份,最大限度报收入开发票,其他的月份进行激动调整,也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

    我们更加注意了收费额高的发票的及时出具。当这样的案件结束的时候,马上出具这个案件的发票。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进展如果发现案件应当没有什么问题,并且考虑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及开发票的情况,提前开出发票,不至于突然开发票发生没有开发票数额波动过大。

    我们律师事务所日常基本代理的是公民个人的案件,他们一般是不需要发票的,但是我们是一定需要开发票的。我们将发票存在案件中,案件结束后,他们可以随时过来换发票。如果是哪位委托人想用我们代理完毕案件没有开发票来要挟我们?门都没有!

    我们的规范纳税行为,我们曾经多次让税务部门来检查我们的纳税行为,税务部门都不来检查。

    我们告诉税务部门:随时都可以过来检查,可以随时检查任何年份。我尽管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但是绝对可以保证没有大的纰漏。如果我有违法的行为,甘愿接受处罚。我今天对财务部门说“为什么发票开的不正确,不开一万元,而开了9999元?”,她说税务部门不准开一万元。我说不能开9999.9999元吗?

    税务事项绝对马虎不得,一个案件差一元钱,几年下来几千元钱的偷税漏税所得额,税务部门如果上纲上线我们就要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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